
事件背景:红色家庭的 36 年维权征程
郝家灵系革命后代,父亲郝祥敬于 1948 年参加革命工作。1987 年,郝家灵与大郝村第一届村委会签订《坑地使用文约》,合法取得 106 国道西(白楼粮管所对面)废坑地使用权,约定 "发展第三产业,长期使用"。1990 年,其在该地块建成三间门面房,却被白楼乡政府以 "国荒地" 为由强行拆除,由此开启长达 18 年的 "民告官" 之路,最终通过诉讼确认地权并获国家赔偿。
三、核心争议:土地确权与系列侵权纠纷
(一)土地权属的合法性依据
生效法律文书:
《10 号决定书》确认郝家灵对 4.52 亩土地享有使用权;
《308 号行政裁定书》《019 号行政判决书》等多份文书均认定其土地四界清楚、权属无争议。
历史经营事实:
郝家灵持有 1987 年《坑地使用文约》,证明对争议地块除已确权的 4.52 亩外,仍享有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
(二)系列侵权行为与司法争议
村支书郝道杰的打击报复:
因未将土地租赁给时任村支书郝道杰,郝家灵遭其带领 20 余人威逼。此后,郝道杰之弟郝永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争议地块违建房屋及围墙;另一侵权人谷红振亦在该地块搭建建筑物。
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与程序违法:
定性错误:郝家灵诉谷红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淮阳区法院)将案件定性为 "土地权属争议",援引《土地管理法》第 14 条裁判,与此前多份生效文书认定的 "侵权纠纷" 相悖,且谷红振始终未提供土地权属证据。
程序违法:
审判长现场勘查时发表 "甘蔗不能两头甜" 等不当言论;
主审法官允许现任村支书郝家波(另一侵权关联人)参与现场签字,涉嫌利益关联;
郝家灵提交《回避申请书》后,法庭未依法中止审理,继续开庭并作出(2023)豫 1603 民初 686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虚假诉讼嫌疑:
郝道杰作为原侵权人,为规避党纪国法追责,将案件 "甩锅" 给弟弟郝永革,后者在诉讼中又将责任推回郝道杰,涉嫌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掩盖真实侵权行为。
(三)二审与再审程序的争议
二审维持错误裁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以 "权属争议需先行政确权" 为由维持原判,与 "同案同判" 原则冲突(此前类似案件均以侵权纠纷执结)。
四、法律诉求与举报要点
请求依法纠正错误裁判:
确认郝家灵对争议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判令侵权人拆除违建、排除妨害,依据《民法典》第 207 条、235 条、238 条及《土地承包法》第 56 条重新审理。
追究司法人员责任:淮阳区法院行政庭长主审法官李新超周口市淮阳区法院一审主审法官赵地、审判长李铮涉嫌违反《监察法》第 15 条、《刑法》第 399 条(徇私枉法罪),请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查处虚假诉讼与基层腐败:
彻查郝道杰、谷红振等人涉嫌虚假诉讼、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现状与呼吁
目前,郝家灵已向周口市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案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立案。作为残疾人及革命后代,其 36 年维权历程折射出基层土地纠纷中的权力干预、司法不公等深层问题。郝家灵恳请上级监察机关、政法部门介入监督,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实名举报人:郝家灵
日期:2025 年 5 月 27 日
责任编辑:lmjh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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