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404duza2uagalkpuca6.jpg

法官李某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的实名举报材料

作者:邢保来源:新浪微博

我叫邢保,被举报人:李玮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法官案号:(2023)京 0115 民初 12216

案由:邢保诉北京飞某腾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一、举报核心 李玮唯法官在本案审理中,程序严重违法、故意隐匿关键证据、采信虚假证据、捏造案件事实、滥用自由裁量权、明显偏袒被告,构成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涉嫌职务犯罪。

二、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微信图片_20260211213154_4_7.jpg微信图片_20260211213146_2_7.jpg

(一)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1. 擅自更换审判人员2023 9 12 日庭审中,审判人员无故发表 “好烦” 等不当言论,未经法定程序、未说明理由擅自更换审理人员,剥夺举报人质证权,违反民事诉讼法合议庭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的规定。

2. 故意藏匿、遗漏、销毁证据   

• 当庭以格式问题退还举报人全部证据,却在归档材料中出现举报人未再提交的多页合并证据,涉嫌伪造、替换、隐匿证据。

• 判决书载明采信被告三份证据,但被告仅提交两份,第三份关键证据无来源、未归档、下落不明。

• 举报人提交的合法证据部分被当庭留存,却未入卷,去向不明。

3. 拒不调取证据、拒收上诉证据   

• 对举报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置之不理,不调取、不答复

• 上诉时法官助理拒不接收新证据,只收上诉状,剥夺上诉举证权。

4. 阻挠调取庭审录像,掩盖违法事实举报人依法申请调取庭审录音录像,法院先是拒绝,后谎称录像损坏,故意阻碍维权,程序严重违法。

5. 庭审笔录刻意遗漏对举报人有利内容对被告自认不利事实、举报人反驳被告虚假陈述等关键情节不记入笔录,刻意偏袒被告。   

(二)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故意采信伪证

1. 采信被告 “退车” 虚假证据被告提交的 2023 6 25 日退车材料系伪证:车辆当时有违章未处理、无法年检、不能上路,根本不具备退车条件。根据《民法典》584条规定违约方造成守约方预期收益减少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李玮唯仍强行采信。

2. 遗漏 “返还车辆” 核心判项一审虽认定应返还车辆,但判决主文遗漏该项,导致举报人无法强制执行,被迫支付押金,损失无法追回。

3. 捏造 “双方同意减免租金” 事实合同相对方为邢保,其妻子仅代收租金,无减免租金授权,且多次明确表示 “找邢保”。李玮唯无任何质证证据,凭空认定减免租金,纯属枉法。

4. 颠倒责任,错误认定 “举报人拒绝收车”被告未处理违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举报人并非拒绝收车,而是被告未履行退车义务。李玮唯故意歪曲事实,错把责任归于举报人。

5. 支持违法 “记分服务费” 500 元该费用系违法代办记分费用,未实际发生,亦无法律依据,李玮唯违法支持。

6. 保养费、保险上浮费认定无依据   

• 无视合同约定与实际保养票据,随意判决保养费 420 元,无证据支撑。

• 无视被告自认出险、承诺承担保险上浮费,无依据否认保险上浮。

7. 颠倒举证责任被告已自认行驶证在车上,李玮唯强行要求举报人举证已交付行驶证,违法加重举报人举证责任。


(一)滥用自由裁量权,违约金判决畸轻 被告多次恶意欠租、转租牟利、提交伪证,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李玮唯无视合同与事实,仅判决违约金 4700 元,明显过低,刻意减轻被告责任,主观偏袒意图明显。

一、法律依据 李玮唯上述行为违反.

1. 《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依据、证据质证、程序合法等规定.

2. 《法官法》:公正司法、禁止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3. 《刑法》第 399 条: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二、举报请求

1. 对李玮唯程序违法、枉法裁判、徇私枉法、隐匿证据、采信伪证等行为立案彻查;

2. 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启动司法责任终身追究;

3. 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2023)京 0115 民初 12216 号错误判决;

4. 如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全部真实,证据确凿,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随时配合调查。

实名举报人:邢保

2026 2 11

责任编辑:lmhgf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村官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村官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