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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实名举报:股权遭他人伪造签字侵占,涉数亿权益,司法程序存违法疑点

作者:黄大新来源:知乎网网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2020988830652580112

我叫黄大新(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系广西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中公司”)相关负责人,现进行实名举报。

事实与理由

2000年5月,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柳州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广西区交通厅批复设立,于2001年4月4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先后历经30万元、50万元、402万元三次调整,且全部为实缴出资。该公司原为桂中公路局下属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为桂中公路局占股46.68%、柳州公路建筑工程公司占股53.32%,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本人便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8年起,该公司先后由来宾市人民政府(原柳州地区行政公署)、广西交通运输厅审批,正式启动改制工作。彼时本人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便以个人名义受让公司100%股权,遂协调由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出面,收购案涉公司100%股权及全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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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7日,本人与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挂名股东协议》,同日该公司作出并购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2014年3月至4月,本人自筹资金,分多笔将共计835万元(含交易手续费)转入该公司对公账户,专项用于此次股权收购。

2014年4月18日,双方正式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约定本人委托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人所持柳州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购价805.75万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同时约定,未经本人书面授权,该公司不得对代持股份及对应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担保。

同日,柳州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国有股东桂中公路局、柳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各自所持全部股权划转至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该公司成为登记在册的唯一股东,本人实为案涉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与全部权益所有人。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举报人韦国某利用其担任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管的职务便利,公然违反《挂名股东协议》《代持股协议》约定,擅自实施非法侵占行为。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时,韦国某在《换领营业执照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材料上伪造本人签名,私自管控公司营业执照,非法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016年11月11日,韦国某虚构《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伪造本人父亲黄元、妹妹黄兰珍的签名,非法将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内属于本人100%的股权(黄元、黄兰珍代持60%,韦国某代持40%),全部转移至其本人及其妻子谢柳媛名下。

2017年1月16日,韦国某非法控制广西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后,与湖南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亚某恶意串通,虚构《柳州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非法免去本人法定代表人职务,仅改任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并聘任付亚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查,付亚某系湖南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1年3月18日,付亚某与陈兆某相互勾结,虚构《广西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非法将属于本人100%的股权(由广西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持),全部转移至陈兆某、其妻子何玉秀及弟弟陈璇名下。

韦国某、付亚某等人通过上述一系列违法手段,彻底剥夺本人对三家公司的控制权,非法侵占股权及对应项目权益价值高达数亿元。其中,公司2007年取得的“交监公甲第275-2007号”交通甲级监理资质,系广西仅五家、全区公路系统唯一的交通监理甲级资质,该资质已于2024年被非法变更至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给本人造成了极其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追回被非法侵占的股权及资产,本人及广西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提起公司决议撤销、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合法诉求均未得到支持,遂依法提出申诉。经核查,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核心定案证据无效,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具体违法疑点如下:

其一,原审采信的广西科桂司鉴中心〔2023〕文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所用检材系虚假材料,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检材进行质证,直接采用被申诉方单方提供的2021年5月10日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拍照件移送鉴定,该检材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核实,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

其二,鉴定流程存在明显违规。该案首次委托鉴定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科已于2022年1月4日出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退回通知书》(柳市中法鉴外委退字第29号),明确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为由将案件退回,足以证明该拍照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在首次退回、检材问题未整改的情况下,法院又于2022年10月18日再次违规委托鉴定,流程严重不合规。

其三,本人始终妥善保管涉案文件原始原件,并于2024年4月17日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原件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2024〕文鉴字第27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与原审鉴定结果完全相反,证实文件上广西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及覃德崇签名均为真实,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此外,被申诉人广西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亚某等人存在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2021年5月,付亚某率先捏造事实提起股东权虚假诉讼,广西某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多枚公章,联合关联公司诬告本人伪造印章、实施合同诈骗。原审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杨雪莹在鉴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采信对方虚假主张,作出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

本人在此郑重保证:本次举报内容全部真实、客观,所述事实均有完整证据佐证,绝无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本次举报对应的全部法律责任。

恳请上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彻查本案,纠正错误判决,严惩违法人员,追回本人被侵占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财产安全与司法公正。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黄大新(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2026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lmn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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