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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枉法裁判 执行局涉嫌违规执法引争议

作者:夏雪华来源:知乎网网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2034786886879803098

我叫夏雪华,系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实名举报: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史芳及该院执行局,指控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除事实认定争议外,该案还存在证据采信与裁判尺度的重大争议。

振华公司主张的受损设备均为使用年限达11年的老旧铁质设备,长期使用磨损严重,租赁期满已无实际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损失真实存在、金额合理且与对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振华公司并未完成法定举证义务。主审法官在未严格核查证据三性、未遵守举证规则的前提下,单方采信原告主张,支持其不合理诉请。

同时,该案被指存在超额裁判、无据裁量问题。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于2021年10月15日终止,不存在后续租赁关系。但判决在无任何法律依据、超出原告诉请合理范围的情况下,判令以240万元/年的标准无限期计算所谓租赁损失,大幅加重我赔偿责任,存在明显偏袒性。

基于上述多项违法裁判情形,我认为,史芳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严重司法违纪及刑事违法。

除审判环节争议外,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法行为同样引发重大质疑,存在“胜诉难执行、未判先执行”的双向程序乱象。
在(2021)苏0282民初13227号案件中,我胜诉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振华公司配合返还被扣设备,但法院执行局长期推诿不作为,以被执行人择日自行归还为由拒不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我数百万的生产设备长期滞留厂区、老化报废,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属于典型的执行不作为。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24)苏0282民初9876号案件的执行行为,被指涉嫌违规乱作为。我于2025年1月30日才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生效后存在10日法定自动履行期。但振华公司在2025年1月28日,即判决尚未送达、未生效、履行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违规立案、火速启动执行程序,在未确定承办法官、未依法送达文书的前提下,直接查封企业基本账户,导致企业生产停滞、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执行局存在明显
选择性执法:己方合法执行申请长期积压无人办理,对方违规执行申请却快速立案、即刻查封,执法尺度双标、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履职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已正式提交实名举报材料,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一是依法对法官史芳枉法裁判行为立案审查,追究其纪律及刑事责任;二是严查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立即解除对企业基本账户的违法查封,纠正错误执行措施;四是启动审判监督及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驳回振华公司不合理诉请,并要求相关部门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基层司法的公正规范直接关乎企业生存发展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本案审判与执行环节暴露的多重争议,亟待相关纪检监察、司法监督部门介入核查,厘清案件事实、纠正司法错误、追责违规人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信力与法治底线。

实名举报人:夏雪华

2026年5月5日

责任编辑:lm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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