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举报枉法裁判 执行局涉嫌违规执法引争议我叫夏雪华,系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实名举报: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史芳及该院执行局,指控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局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除事实认定争议外,该案还存在证据采信与裁判尺度的重大争议。 振华公司主张的受损设备均为使用年限达11年的老旧铁质设备,长期使用磨损严重,租赁期满已无实际市场价值和使用价值。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需举证证明损失真实存在、金额合理且与对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本案中振华公司并未完成法定举证义务。主审法官在未严格核查证据三性、未遵守举证规则的前提下,单方采信原告主张,支持其不合理诉请。 同时,该案被指存在超额裁判、无据裁量问题。双方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于2021年10月15日终止,不存在后续租赁关系。但判决在无任何法律依据、超出原告诉请合理范围的情况下,判令以240万元/年的标准无限期计算所谓租赁损失,大幅加重我赔偿责任,存在明显偏袒性。 基于上述多项违法裁判情形,我认为,史芳法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涉嫌严重司法违纪及刑事违法。 除审判环节争议外,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法行为同样引发重大质疑,存在“胜诉难执行、未判先执行”的双向程序乱象。 一是依法对法官史芳枉法裁判行为立案审查,追究其纪律及刑事责任;二是严查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立即解除对企业基本账户的违法查封,纠正错误执行措施;四是启动审判监督及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驳回振华公司不合理诉请,并要求相关部门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基层司法的公正规范直接关乎企业生存发展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本案审判与执行环节暴露的多重争议,亟待相关纪检监察、司法监督部门介入核查,厘清案件事实、纠正司法错误、追责违规人员,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信力与法治底线。 实名举报人:夏雪华 2026年5月5日 责任编辑:lmhf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村官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村官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