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遭胁迫签署离职文件维权遇挫 仲裁裁决认定引争近日,一起劳务派遣人员被胁迫离职、劳动仲裁裁决引发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山西运城居民苏小平实名举报,其子陈光明遭用工单位人员胁迫签署离职文件,相关劳动仲裁裁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错误,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事件经过: 据举报人苏小平介绍,其子陈光明于2019年8月1日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10层3单元一中融百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被合法派遣至烟草服务中心任职。任职多年来,陈光明始终恪守岗位职责,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劳动关系稳定合法。 事件的转折发生在2024年1月23日。当日,陈某以陈光明与同事存在感情纠纷为由,采取多项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逼迫陈光明当场签署《离职申请书》与《解除劳动合同书》,全程存在明确的违法胁迫行为。
据当事人回忆及相关情况说明,现场胁迫细节清晰明确:陈某当众(若不赔宋丽100万),报警派出所来抓人。 将报警介入处理、对其实施拘留,导致其无法返乡过年;同时当场强行没收陈光明手机,彻底切断其与外界的通讯联系,阻断所有求助渠道;此外,多次恶意威胁将通知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抓捕。在多重恐吓、人身与通讯受限的恐慌环境下,陈光明彻底丧失独立判断能力与自由意志,在非自愿、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被迫签署全部离职相关文件。
纠纷发生后,陈光明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认离职协议无效、纠正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然而,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5]第2855号裁决书,仅以“劳动者单方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胁迫事实”为由,全盘驳回陈光明的仲裁请求,该裁决结果随即引发当事人及家属的强烈质疑。 当事人家属明确指出,本次仲裁裁决存在三大核心法律错误,严重违背劳动争议审判规则与司法公正原则。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严重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解除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用人单位一中融百城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陈光明系自愿离职,仅以被胁迫签署的书面文件作为唯一依据,仲裁委却颠倒举证责任,要求劳动者自证被胁迫事实,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与责任分配错误。 其次,仲裁委无视关键证据,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仲裁审理期间,当事人不仅提交了胁迫事件的完整事实陈述,还书面申请仲裁委调取事发当日办公场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通讯记录等核心原始证据。前述证据可直接印证胁迫签字、限制通讯、言语恐吓的全部违法事实,是查清案件真相的关键,但仲裁委未予核查、调取及质证,直接忽视核心案件事实,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严重不清。 最后,裁决存在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相关协议自始无效。本案中案涉离职文件系胁迫所得,依法属于无效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合法解除的依据。但仲裁委未依法审查协议效力,直接采信无效文件作出裁判,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举报人苏小平已正式提交实名申诉材料,明确提出四项诉求:依法撤销案涉错误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解除行为及案涉离职文件无效;责令涉事单位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对胁迫离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核查处置。 业内法律人士表示,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劳动者离职的自愿性,均需用人单位举证佐证,仲裁机构应当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全面核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取证申请。对于胁迫签署的离职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切实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名举报人:苏小平 2026年6月10 责任编辑:lmfd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村官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村官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