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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诉称两间地基的土地被侵占,损害其正当权益

作者:毛飞来来源:新浪微博网址: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114510867563107

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可忽视的是,法治政府建设还有一些难啃的硬骨头,依法行政观念不牢固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我叫毛飞来(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汉族,身份编号:3408261975061xxxxx,家住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同马社区桂墩组,我实名举报:村民诉称有证两间地基的土地被侵占损害其正当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07年,宿松县汇口镇我因常年外出务工,遂委托舅舅胡维安帮忙购买案涉孚玉东路的土地,在外出前,应胡维安要求,留下了一代身份证帮忙办理案涉土地。后胡维安告诉我,已帮我从张冬胜处购买了涉案土地。后来,我回乡问舅舅身份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舅舅说找不到了,让我有空自己补办就行,出于对亲戚的信任,我便没有再追问舅舅。直至2021年,我返回宿松县时,发现自己购买的土地被他人侵占,但苦于自己手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查询,只能向宿松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挂失后补办。经调档后,我才知道自己的土地早已被他人非法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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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该档案中显示,2008年12月28日,我作为土地出卖人,被申请人作为土地的购买人,签署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并附我过期的身份证复印件(且只有正面),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该转让协议根本不是我签署,甚至购买人我根本不认识,也从未谋面。本案第三人石洪光诉称,2008年11月,我将涉案土地转让给他。他是受申请人委托,代我与被告签署的涉案转让协议。

我认为,我与石洪光之间不存在土地买卖关系、更不存在与被申请人孙清华之间的土地买卖关系,涉案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并且法院也查明涉案合同不是我自己亲自签署,因此,涉案合同且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涉案的转让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综上,我认为,案涉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是虚假的,且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侵害了我和国家利益,应属于无效合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08民终450号民事判决忽略重大关键事实,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干事创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为老百姓做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百姓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实名举报人: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同马社区桂墩组毛飞来

2024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lmhuy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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