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线杆没有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我的父亲触电身亡我叫王瑞雨,汉族,身份编号:13043519850307xxxx,家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第四疃镇王庄村096号,我实名举报曝光电线杆没有排除安全隐患导致我的父亲触电身亡的事。 事件经过: 2023年6月14日上午8点,我的父亲王士林(曲周县第四疃镇王庄村人,13212319480921381X,1948年出生,时年74岁)去田间自己的承包地里割麦子。田间的电线杆变压器和拉线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绝缘防护措施,导致我的父亲误触拉线,发生悲剧触电身亡(事后供电所说我父亲用工具卸拉线导致事故)。
当天曲周县电力公司第四疃镇供电所发现田间因触电引起的火灾,才发现本次的事故,之后供电所通知120急救中心和和当地派出所到现场处理。120急救中心到现场后发现我的父亲已经触电身亡,没有再进行抢救。
我们家属到现场后,发现死者趴在地上,紧挨着身体有一根从高处链接着高压线脱落的电线杆拉线,变压器旁边紧挨着电线杆有一米高的土堆。当时供电所要把拉线剪断,鉴于保护现场和查明案件事实的原因,供电所也没有给我们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 当时家属有人还没赶到现场,我们是为了保护现场、讨回公道,在家中老人意外去世的悲痛心情之下,我们家属难免有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是在父亲去世情况下的应激行为。之前我们也是守法守规的合法公民,从来没有过违法行为。 我们认为,曲周县电力公司第四疃镇供电所麦收期间未及时排除用电安全隐患,造成我父亲触电身亡得严重事故。第一、变压器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第二、电线老化电线没有绝缘外皮保护,也没有及时更换;第三、变压器周围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电线杆拉线没有套装绝缘管。曲周县电力公司第四疃镇供电所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在工作纰漏导致他人触电身亡应负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找曲周县电力局多次电力局一直推辞不给办理,互相踢皮球。 (2024年10月19日经第四疃镇政府跟电力局沟通后,电力局赔偿死亡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我觉得不合理。此事件给我们家造成严重的影响,我觉得太冤枉了。 法律依据: 某供电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王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申请诉求事项合理合法,望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收到信访申请后务必引起重视、审慎处理。 干部主动做事、不断作为。党员干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把人民安危冷暖、安居乐业放在心上,用心、用情、用力去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每一个问题,认真接待每一位群众,思想上要先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 众所周知,依法行政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所在。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力,并且要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单位和部门,都要懂得尊崇和敬畏法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一条谁都不能逾越的红线,各级政府执法机关也不例外。 民事诉前调解,最艰难的一项工作,是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地调处民事诉前调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我早日得到我父亲的按照法律赔偿款回到最初的美好! 以上信息由我本人提供,如有不实我愿负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王瑞雨 2025年3月7日 责任编辑:lmhuytrew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村官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村官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